1.公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标准、程序等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2.调查:对收到的投诉与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复议。
3.评议:根据调查结果,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评议,形成初步意见。
4.反馈: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求整改。
5.公示整改结果:对整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为保障申报人知情权与监督权,规范职称评审管理,根据河南省及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查询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高校教师(实验人员)职称评审未通过人员,对资格条件、材料审核、教学科研业绩、讲课答辩、评审结果等未通过事项申请查询、解释说明。
二、申请主体
仅限申报人本人提出查询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不得代查、串查。
三、申请时限
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及公示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请方式
申报人本人向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查询申请,注明姓名、部门、申报级别、申请查询事项及联系方式。
五、核查与告知
1.人事处收到申请后,联合教务、科研部门进行集中核查。
2.仅对资格审核、材料真实性、业绩认定、程序合规性、讲课答辩结果等进行客观说明,不泄露专家信息、不公开评审讨论过程。
3.核查完毕后3 个工作日内,由人事处统一书面或当面告知未通过具体原因、政策依据及审核意见。
六、纪律要求
工作人员须客观公正、如实告知,不得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真相,不得泄露评审保密信息。
七、存档管理
查询申请、核查记录、告知结果等材料全程留痕、统一归档,实行闭环管理。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职称办)负责解释。
为规范职称评审异议处理工作,保障申报人合法权益,维护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1.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资格审核、材料认定、教学科研业绩核算、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有异议,可申请复查。
2.申报人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规、审核不严、弄虚作假、违反纪律、不公行为等问题,可提出投诉。
二、受理主体与渠道
1.复查申请:统一由职称办受理。
2.投诉举报:由学院纪委办受理,同时公布监督电话、邮箱、书面投递三种渠道,实行专人负责。
三、申请与受理
1.须由申报人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注明姓名、部门、申报职称层级、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联系方式,本人签字确认。
2.对匿名、无实质线索、超出政策范围的申请,可不予受理。
四、核查办理
1.受理部门对复查、投诉事项逐一登记、建立台账、限时核查。
2.复查仅对资格条件、材料真实性、程序合规性、业绩核算准确性进行核查,不重新评审专家学术判断。
3.投诉举报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保护举报人信息,核查工作独立客观、依规依纪开展。
4.涉及多部门的,由职称办或纪委办牵头,联合教务、科研、基层单位等开展联合核查。
五、结果反馈
1.核查工作在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核查结论与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申请人。
2.核查属实的,按规定予以纠正、补正或依规处理;不属实的,做好政策解释。
3.反馈内容明确、依据充分、口径统一,不泄露专家信息、评审讨论等保密内容。
六、纪律要求
1.受理与核查人员须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不得拖延、推诿、隐瞒。
2.严禁打击、报复申请人、举报人,违者严肃追责。
七、存档管理
申请材料、受理登记、核查记录、反馈结果等全程留痕、统一归档,实现闭环管理、可追溯可倒查。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人事处、纪委办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