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07-10-24 阅读次数:14138
各处室、各系部:
现将《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落实。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奖励的标准与名额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具体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包括五年制后两年,本科生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负责)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凡进入大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必修课及指定选修课有不及格现象者;
2、日常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3、违犯学院纪律、触犯法律,受到学院、党团组织警告及
以上处分或治安处罚(或正在审查)者;
4、正在休学者。
第六条 申请人呈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获奖期间,用国家奖学金请客、奢侈浪费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缴部分或全部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由“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20日至30日(2007年度安排在10月中旬),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 领导小组要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小组认真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平时表现、突出成绩等。
对师生反映的问题,领导小组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再次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班主任、辅导员及领导小组成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30日前,国家奖学金到位后,首先用于补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余额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处负责将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追回和停发的国家奖学金进入学院国家奖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奖励资助的标准及名额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名额由河南省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 (包括五年制后两年,本科生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负责)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凡进入大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必修课及指定选修课有不及格现象者;
2、日常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3、违犯学院纪律、触犯法律,受到学院、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治安处罚(或正在审查)者;
4、正在休学者。
第六条 申请人呈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获奖期间,用国家奖学金请客、奢侈浪费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缴部分或全部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由“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20日至30日(2007年度安排在10月中旬),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 领导小组要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小组认真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师生反映的问题,领导小组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再次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班主任、辅导员及领导小组成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30日前,国家励志奖学金到位后,首先用于补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余额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处负责将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追回和停发的励志奖学金进入学院励志奖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普通专科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资助标准及名额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个档次。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金额由河南省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包括五年制后两年,本科生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负责),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凡进入大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必修课及指定选修课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日常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或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3、违犯学院纪律、触犯法律,受到学院、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或治安处罚(或正在审查)者;
4、正在休学者。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实事求是,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由“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20日至30日(2007年安排在10月中旬),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 领导小组要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小组认真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师生反映的问题,领导小组要认真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再次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班主任、辅导员及领导小组成员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财务处应按月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表请到学生处下载>>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