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五五”普法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发布时间:2007-10-27 阅读次数:13518
各处室、各系部: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广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河南省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教政法〔2006〕66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7〕728号)精神与要求,现就我院“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五五”普法教育的重大意义
今年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的第二年,做好“五五”普法工作,对于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确保我院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有利于预防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
全院上下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教育事业、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法制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抓好普法工作。
二、结合工作实际安排好法制教育的内容
1、学院中心组
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宪法》、《教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逐步养成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坚持育人为本,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院的办学方向,努力促进教育公平。
2、各处室、各系部
认真学习《宪法》、《教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了许多新规定、新要求,应学深、学透,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3、教师
认真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与教师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基本的教育法学理论,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依法执教,以德育人,做学生的榜样。
4、学生
学好《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树立初步的法治理念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增强守法意识。尤其要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基本概念、宪法和基本法律精神和内容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三、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好学习和宣传
1、学院中心组要将法律法规学习列入政治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带头学法、用法,为广大师生做出表率。
2、各处室、各系部、各教研组的学习要突出重点,利用本单位每周政治和业务学习时间或其他专门时间统筹安排,做到专人负责,有计划,有安排,保证时间,保证学习质量,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和检查。
3、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在坚持以课堂教育为主阵地,全面落实法制教育的教材、课程、师资、经费“四落实”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开辟第二课堂。通过课外教育、社会实践,以及举办法制专题讲座、开展法制竞赛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学院网站要设立法制教育专栏。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把法制教育同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避险、疾病预防、环境保护等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要建立学生法律素质评价标准,作为考核学生综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德育评价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4、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遵守和运用,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实践相结合,既能提高宣传教育的效果,更能有力地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学院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依法办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并积极支持教师和学生学法,保证学习经费、材料、时间三落实。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考试制度、考核制度等,建立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推动法制学习制度化、规范化。
3、把教职工是否具备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学法用法情况与考核评议、任职、晋级等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新教师上岗前要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考试。
4、要建立法律法规学习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学习有部署,年度有检查,工作有成效,切实把法律法规学习落到实处。
5、学院将于2008年5月对各单位“五五”普法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教师学法情况进行一次考试,检查和考试结果将予以通报。
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