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 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 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 〔2017〕9 号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党委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 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 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 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 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学 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理论学习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成员由党委委员、校 级领导班子成员、校党委组成部门负责人组成,可以根据学 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校党委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理论学习负领导责任。校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校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校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党政办等部门协助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 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 的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意见。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理 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 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 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性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集体学习制度,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常态化,全年原则上不少于7次。每次专题学习都要有领读、主题发言,每名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学习中至少作1次主题发言,校党委书记每次专题学习都要作总结发言。
第十一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学用结合制 度,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全省高等教育和学院科学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坚持问题导向,把理论学习与推动工作结合起来。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根据工作实际写出学习笔记、体会文章,带头宣传理论、讲解政策,为师生员工作学习辅导报告,不断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撰写 1 篇学习体会文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创新学习形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论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更要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等新媒体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示范交流制 度,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主要成员要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学习活动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校领导至少每学期要参加1次其所联系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研讨活动。理论学习中心组要以简报、纪要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向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通报学习情况、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省 委和省教育工委部署,结合学校工作要点和工作实际开展学习活动。
第十四条 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年终述职、述廉、述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同时,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 述学考核。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党总 支和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 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集体学习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和档案制度。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宣传部报送理论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对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