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1、所有党员必须按时按规定的标准向所属党支部交纳党费,组织委员负有催缴义务,并及时将收缴的党费全部上缴党委组织部。
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学生党员每人每月交纳0.2元。
3、组织关系从外地转来的党员,以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的党费交纳截止日期的下月起向其所编入的支部交纳党费。组织关系需要转出的党员,应按规定交足当月党费后,再签转组织关系。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之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7、党支部(或总支)组织委员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20日将本季度党费上缴党委组织部,并附收缴花名册。
二、党费的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交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2、党费的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并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3、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4、每年年底,党委组织部要对本年度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向院党委报告。
5、院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三、党费的使用
1、全部党费的50%上缴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各支部(或总支)每季度上缴党费的15%返还给各支部(或总支),剩余部分由党委统一支配。
2、返还给各支部(或总支)的部分不直接返还现金,各支部(或总支)组织委员可凭发票在返还范围内到党委组织部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剩余部分滚入下一季度;但上一年度不再滚入下一年度,剩余部分改由党委统一支配。
3、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4、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